司法考试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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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西部某开发公司与某教育局在一次公开募捐仪式上达成捐赠协议,由西部某开发公司向该组织捐赠某种健身器材100套,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该教育局所在地,但该教育局必须将该捐赠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镜头在某电视台用专题形式播出。协议书面订立后,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又与当地一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该公司将这批货运至该教育局所在地。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果在运输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水灾导致健身器材灭失,教育局能否要求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再次发货?
【答案】:
可以要求重新发货。
【解析】:
参照《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批货物交付地点在该教育局所在地,并由西部某开发公司负责运输,应当认定该地点也是所有权转移的地方,因此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西部某开发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应当重新发货。
2.如果健身器材灭失是由运输商过错造成,应由谁作原告向运输商提起诉讼?
【答案】:
【解析】:
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违约责任。而且题中某教育局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其无从主张权利。
3.如果该批健身器材运到目的地,但因质量问题导致数十名儿童在运动时受到伤害,造成损害3万元,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
本案中,西部某开发公司作为附义务的赠与人,应在新闻报道相应的费用限度内承担责任。
【解析】:
参见《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如果该教育局未作相应宣传,西部某开发公司能否撤销该合同?
【答案】:
【解析】: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西部某开发公司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该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如果在签订捐赠协议后,西部某开发公司因经营状况极度恶化无法履行协议,能否请求不再履行?
【答案】:
可以。
【解析】: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
不能。
【解析】:
本案中赠与合同属于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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