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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健壮的衬衫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员工递交辞呈后遇伤害,单位应否承担工伤责任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曾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表示将在30天后的对应日离职,解除彼此尚有两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岂料,仅过去17天,我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伤残

近日,我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已经提交辞呈,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没有包括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内的相关义务,我也没有相应的权利。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钱丽芸

钱丽芸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了书面告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表态、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届满后便告解除,且书面通知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递交了辞呈,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彼此之间哪怕是劳动者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亦没有保障义务,其原因有三:

其一,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之间还是用工、被用工关系。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就是说,员工在通知期内因工负伤,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规避义务。

其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这一角度看,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要求员工离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果员工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让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员工是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员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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