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六
【案情】:
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由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万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两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 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问题】: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3)A与B的买卖关系;(4)B与C的买卖关系;(5)C与装裱店之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A与D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甲、乙、丙是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4.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A对B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B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7.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装裱店有权留置该幅画。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不合法。依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而装裱店只给30天期限。
案例:
【问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
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
【问题】:
研究所有权提出申请。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该装置是郑同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所,申请被批准后,研究所为专利权人。
2.郑同对该发明应享有何种权利?
郑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研究所颁发的不少于2000元的奖金,还可每年从实施许可费的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的报酬,或者也可以要求研究所按以上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专利法》第16条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奖励、给予报酬的具体措施。
4月28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能否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专利局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自行对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我爱学习网 栏目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