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学习网 52xx.cn我爱学习网菜单按钮
  •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阅读 >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高贵的哈密瓜,数据线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爱学习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宅基地是否可以变更至子女名下?

张律师:今有一事向您求教。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现居住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内。1991年,农村宅基地办证时,这块宅基地记在我的名下。两年前,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通过家庭内部协商,予以析产。我们还在人民调解部门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书,房屋由我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之后,我们还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进行了分户(儿子女儿一户)。

请问,原来登记在名下的这块宅基地上的房屋,现在房主已经易人(即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不在同一个人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房屋下面的这块宅基地是否可以随着房屋产权变更,分别登记在儿子女儿名下?如可以变更,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具体手续又是怎样的?谢谢。

陈先生陈先生:

依据你陈述的事实情况作一个简答:

一,你与家庭成员“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书,房屋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之后,遂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进行了分户(儿子女儿一户)”的事实。根据此一事实,再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你与家庭成员所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还未生效。其次,在派出所所做的分户是户籍上的分户,不是农户意义的分户农户意义上的分户是由集体组织决定认可后再报批的。

二、房屋属于不动产。你现在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现在的房屋还没有登记在儿子女儿名下,所以未发生效力。也许你会说:“我们这里没有房产证的。”那么,你们还是一户,仅仅是你们内部做了约定而已,因此不具备分割使用的条件,故也谈不上宅基地分割使用。

三,作为农户,房产是属于个人的,宅基地集体分配给农户一户造房的,不是该集体组织的人员是不允许分配的。其次,一户只有一块宅基地,只写户主的名字,其他人为立基人。如有人因故离开,其权利由剩余人予以承继使用。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不属于个人的。另外,宅基地的取得、丧失是由集体组织决定后报批土地部门核实发证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询问土地管理部门,获得更直接的解答。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爱学习网 栏目推荐:


相关推荐:

2017南京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事项

2017司考各科最后怎样复习得高分?

司法考试失败因素

海南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