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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俏皮的棒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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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员工宿舍中猝死能否认工伤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矿业公司倒班岗位员工,公司为该岗位员工提供住宿方便换班。2014年3月5日下午两点,朱某公司班车上夜班,晚上十一点下班。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回到住宿公寓休息。第二天中午,同事敲朱某房门欲同去上班,无人应答,发现其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后经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猝死。朱某家人认为朱某死在员工宿舍,应当属于工伤。遂要求公司朱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朱某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故拒绝为朱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4年9月,朱某妻子向矿区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朱某妻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朱某在矿区提供的宿舍中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亡?

朱某家属认为:朱某是在公司提供的宿舍死亡的,且是刚做完晚班后猝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朱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认定工伤

公司方认为:朱某是在休息时间发病而死,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且公司提供员工宿舍是供员工休息之用,并不属于公司工作场所。所以,朱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朱某夜班下班后回到宿舍正常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

关于认定工伤的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俗称“三工因素”。本案中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成为认定工伤死亡之关键。首先,朱某死亡时已离开矿区回到宿舍,属于正常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中的短暂休息。所以,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要素。其次,宿舍员工上班前下班后休息及自由活动场所,并非正常工作生产场所。因此,也不符合工作场所的要素。最后,朱某死亡原因为猝死,且是在休息时间发病,不属于工作原因。综上所述,朱某在正常休息睡眠情况下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因此,人社局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朱某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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