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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自由的大神

我爱学习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行诉法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行政机关可以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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