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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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
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的原则
三、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确定权。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自主,其分配方案须职代会审议通过。
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主要措施有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针对不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措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和、工资总额考核控制、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最早专门最低工资立法是18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的试行性的最低工资法令。
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比较突出,难以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D 就业状况
E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制定程序
分为三步:初步拟定、征求意见、备案
(1)省级政府批准
(2)劳动行政部门批准7天后以规定方式发布
六、工资形式
1、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2、辅助形式
(1)奖金
(2)津贴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2、加班工资
3、婚、丧假工资
4、年休假工资
5、探亲假工资
6、停工期间的工资
(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定期支付规则
2、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2)用人单位可依法代扣的五种情形
(3)扣除数额的限制
1、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2、计划管理和银行监督
保障实际支付就是要处理好工资与物价的关系。我国目前采用工资调整和物价补贴的方式来处理。可接借鉴国外工资物价指数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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