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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霸气的紫菜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超法定标准利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案情]

2016年6月10日,杨某因经商需要,向许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每半年支付利息3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6月10日,因经营不善,杨某无力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双方经协商,本金续借一年,未付利息杨某另行出具借条许某。于是,杨某另写下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许某许某随后至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杨某还本付息共计16万元。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将所欠利息另写成借条给出借人许某杨某应否支付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笔者认为,杨某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5%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杨某将所欠利息写成借条的行为,即使是自愿支付,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超过国家基准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利率标准。约定超过限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无效。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定为年利率24%以下。超过24%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双方约定年利率在36%以下,并自愿给付的情况下,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借款人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利率36%的部分法律上是确定无效。如果借款人还没有给付,就不需要再给付;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利率无效,不是指借款合同全部无效。其实借款合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率还是有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本案杨某许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年利率36%之内的相关内容是有效的,但超出法律规定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的。

本案杨某借款后,将所欠利息另写成借条,这种行为应视其为自愿给付,但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年利率达60%,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过利率36%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而对年利率36%以内的部分杨某则应支付给许某,超出部分杨某虽然已写成借条,也可以不再给付。即便已经给付,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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