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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玩命的豆芽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报告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 010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应当收购

(四)报告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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