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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小巧的小刺猬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案例一】

【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1.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效力如何?

2.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3.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

4.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

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1.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债权的实现。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同意。”未经债权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法律教 育网

2.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债权人的同意权性质上为形成权,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销。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领,不能视为对拒绝受偿意思表示的撤销,此时债务承担协议已经无效了,丙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3.解析:原则上,债权可以自由让与。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债权让与也受到限制,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即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债权人与债务约定不得让与某项债权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不得让与。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约定并不对外公示,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而将债权让与,一般认为,当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让与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本题中,甲乙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甲违反约定让与,从题意看丁为善意,该转让行为有效。但是,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4.解析:不能。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对让与债权有担保义务。让与人须确保其所让与债权确实存在,这一点是由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让与人须具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即便在有偿转让的场合,原则上让与人的担保义务也仅限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而不包括保证债权能够实现。易言之,除非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让与人对于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所以,丁不可因为乙陷于支付不能而要求甲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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