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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美好的老师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爱学习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为查明欠薪数额,小股东能否帮员工查账?

近日,顾某等16名员工反映:由于他们所在的公司对市场供求估计不足,造成大量产品滞销,效益连续下降,并拖欠他们三个月工资,合计12万余元。

顾某等人多次讨要欠薪,一开始公司尚能请求他们给予谅解,提出暂缓发放。后来,公司就对他们不理不睬了。最近,公司负责人干脆以欠薪时间、欠薪数额出入比较大为由,表示要慢慢核实,被欠薪员工要耐心等待。

“等一段时间也可以,可是,公司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这让我们心里很不踏实!”顾慧珍说,出于对他们的同情,公司股东孙某书面向公司提出查账要求,并给员工一个说法。

可是,公司借口孙某只是小股东,无权查账,并说孙某的行为是吃里扒外,故坚决予以拒绝

顾某说,他们想知道公司拒绝孙某的做法对不对?孙某有没有查账权?

说法

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均是错误的,被公司称为“吃里扒外”的孙某有权查阅公司账簿,还员工一个明确的答复。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查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该权力的行使不以股权份额的多少来决定。本法虽规定股东查阅账簿必须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要件,但它同时也表明这种利益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公司不允许查账是为了保护企业非法利益,那该公司就不能以此条法规拒绝股东查账

本案中,孙某作为股东,出于对员工的同情和给员工一个明确的说法要求公司查阅账簿,以尽快明确欠薪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时间,其目的在于阻止公司故意寻找借口拖延不办。由于孙某查账目的是合法的、正当的,所以,公司必须提供便利,而不能设置人为障碍,更不得诬蔑其行为是“吃里扒外”。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样表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应当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即使公司拒绝股东孙某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顾慧珍等16名员工照样可以据实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裁判,强制该公司履行支付薪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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