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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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一)立法概况: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一、司法机关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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