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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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三
一. 简答题
2. 简述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
【参考答案】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说明:教材第164页称“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并不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有效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 论述题
试述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在刑法上的体现。
【参考答案】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这一死刑政策在刑法上体现为:
(1)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把死刑的适用范围具体化,死刑一般是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而适用。
(2)限制被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规定了死刑核准程序,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设置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给罪该处死但是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
三. 案例分析题
甲因A罪于1999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1999年12月30日生效,200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此前,甲被羁押3 个月。甲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200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2001年10月10日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理由是: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甲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0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因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3个月,故1年减去3个月即为甲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甲的主刑应当于2000年10月10日执行完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应当从这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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