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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健康的星月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宪法要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组织: 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且应有妇女成员。

(3)罢免:(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召开:(第二十二条)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划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组织: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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