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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快乐的天空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行自由

6、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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