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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上诉主体区分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繁荣的苗条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上诉主体区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独立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2.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但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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