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行为对象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行为对象”,跟着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
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
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1.组成行为之物: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
(2)行为对象:没有这个物不构成犯罪,如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