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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考试笔记:罚金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酷酷的蜜粉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考试笔记:罚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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