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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破产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鲜艳的帽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破产分配方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尽快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估价,并从速制备破产分配方案,以便债权会议及时讨论通过和付诸执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分配债权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数额;破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对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对于可供破产分配财产,要说明其种类、总值,已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对于债权清偿顺序,要说明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等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对于破产分配方法,要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时间;有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的,应就追加分配加以说明。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会议讨论。在债权会议讨论时,如果个别债权人认为分配方案的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债权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决议债权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事的,应当裁定认可。

债权人认为债权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债权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已申报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会议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变更。管理人应将变更意见提交债权会议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 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债权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分配。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注明其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由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汇款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破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公告本次分配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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