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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饱满的薯片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被申请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为的行政主体。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为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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