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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苗条的石头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由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例外:A.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B.道德性赠与

C.公证赠与

2.法定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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