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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清秀的宝马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试用期条款

(1)禁止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3)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4)试用期工资的底线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并且不得下列两条件之一:

a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b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试用期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劳动者解除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F37(无书面要求)

(6)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仅限在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可另约定违约金条款

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种情况: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1)竞业限制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领域:

①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②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2年。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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