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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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税对象:
(1)省级、部级、集团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公司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减税对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突破点1:征收原则:
2、税收优先原则
(2)税收应当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情形:
纳税期前-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明显转移财产迹象(限期内),则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
2、强制执行
未按期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则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扣缴、拍卖或变卖。
例外:个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5000元以下)可豁免保全和强制执行。
突破点3:离境清税、税款退还和补缴
1、离境清税
(1)纳税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纳税人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税款退还
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
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税款补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2)特殊情况5年(少缴数额10万元以上)。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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