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解析:拘传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解析:拘传”一文由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拘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 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 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在线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民事拘传。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1、讯问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
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拘传的程序和期限
1、必须出示相关手续;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也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这里应该注意:公检法3家都有决定并且有执行权的只有拘传一种,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另外,公安机关还对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同时享有决定和执行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