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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潇洒的纸鹤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一文由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 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被告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职员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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