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1、保证金的数额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