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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纯真的羽毛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审判监督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满,从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行为。

(二)申诉法律效力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申诉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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