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关系怎么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档案关系是该工会在接访中遇到过的职工咨询率较高的问题。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下面留学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动者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单位又称用人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作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档案关系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档案是我们进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从甲单位到乙单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将其个人档案从甲单位转到乙单位,劳动者在哪个单位上班,其档案也由哪个单位保管。这种“档随人走”的管理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种错觉: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要档案在这个单位,这个单位就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是他没有在这个单位工作。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档案仅仅指的是企业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对企业职工档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职工的档案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之所以作出“档随人走”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非常少,档案由企业进行管理比较便利的考虑。
档案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根据该条的规定,职工的档案是由所在企业进行管理的。
一般来说,人事档案由企事业单位接收,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有些情况属于例外,比如:人事档案存在社保中心和职业中心,就不能认定与社保中心与职业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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