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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害怕的小海豚

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附件一——十二。

总后勤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一九八五年移交地方的,当年的服装费由军队一次发给本人,团职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549元,寒区的每人560元;营职以下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171元,寒区的每人270元,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一九八六年以后移交地方的,从移交的下个月起按安置地区军队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标准为团职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寒区、温区、热区的划分,见附件之四)。

四、交通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15元。用车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80公里)以内用车的,每车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的,吉普车每车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车公里收费0。25元。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总后勤部(79)号财字第1663号和总后财务部(79)号工字第713号文件规定,按安置地区的规定标准执行

六、肉食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七、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执行

八、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204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发给2元。

九、房租、水电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8元,按当地居民标准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十、住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总后勤部关于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和本人按军队干部交费标准(每人每天0。5元)的差额部分发给本人。(见附件之五)。

十一、粮、食油供应标准:粮食按本人定量,食油按每人每月1。2斤发给。从移交的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的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供应,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同职级干部各种优待,包括副食、紧俏商品从优供应。

十二、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将家具费、安家补助费以及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本人。

十三、医疗费:根据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60元。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78)后卫字第19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医疗包干,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2。2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为随军家属的,移交地方后仍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卫生部门。

十四、福利费:根据中央军委(1970)1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工资2。5%(西藏军区、西沙部队、乌鲁木齐军区的阿里和塔什库尔干地区按4%)提取福利费,由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十五、探亲路费:军队离休干部,根据总政治部部、总后勤部(81)政联字第4号和总政干部、总后财务部(81)政干字第175号、财事字第289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后财字第475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在移交当年未享受探亲假,也未发给探亲路费的可由军队按规定的标准,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见附件之六、七)。

十六、宿舍取暖补贴费:按安置地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残废金: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优22号文件执行移交当年的由军队发给本人。

十八、护理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参联字2号文件执行,即: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十九、特需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文件执行每人每年按15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机动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1)后财字第929号文件执行,每户每月补助6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一、公杂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二、差旅费:按每人每年77元计领,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三、政治工作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78)政联字第9号和(1983)后财字第229以及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55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25元。当年由军队划拨给地方的政治工作费,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81)财事字第024号通知,按标准的87。8%(不包括八四年增加的订阅报刊费每人每月0。6元),即2。04元计算。

二十四、给养器材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0。45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五、一九五五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其生活待遇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23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八)。

二十六、丧葬费:按当地党政机关同职级干部标准执行

二十七、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财政部、民政部(79)财事9号、民发(79)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继续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65)总政干字第541号、(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享受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内工资逐月照发给其遗属的待遇(见附件之九)。

二十八、遗属生活补助费:随军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64号和(1984)政干字第49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十、十一)。

二十九、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在世时按总后财务部(84)财事字第236号文件规定,领报有关公用经费(见附件之十二)。

三十、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当年所带的各项经费中不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去世后有关公用经费。

(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文件民〔1985〕安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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