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是哪几个
2016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的一年,中国的反腐进程也将新增一大看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按照中央的定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监察委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作为中国反腐“治本”之路上的大动作,新的一年,在改革试点省市,监察委如何整合力量,加码反腐,值得期待。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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