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级劳模待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福州市各级劳模有关待遇的意见
榕政综〔2015〕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劳模有关待遇,提出意见如下:
一、 劳模管理服务范围
纳入我市劳模管理服务的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含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1.在我市五城区工作、生活,并在我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虽然现承租公有住房但承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即退出公有住房)的劳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可比面向社会公开申请受理的人员适当放宽15%。
(1)劳模可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面向社会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日的限制。
(2)由街(镇)会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帮助劳模申请办理租赁住房。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市级产业、区所属劳模的身份证明。
(3)相关审核程序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经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公示,由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汇总并直接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优先配置。登记结果同步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及市总工会备案。
(4)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劳模家庭,统一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租赁管理。
劳模中属于公交、环卫、地铁等行业一线职工的,由市交通委、市城管委(环卫处)、地铁公司等单位自行优先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对象,不再参加上述申请审核。
居住在七县(市)的劳模,由所在县(市)酌情解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福州市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
1.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会关系隶属福州的公有制企业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由劳模本人所在单位支付;工会关系隶属福州的非公有制企业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级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
2.工会关系隶属福州的公有制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的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原先破产关闭改制单位有预留十年荣誉津贴的,发放到期后,由主管局负责继续发放;主管局确实无力筹措资金的,由主管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追加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所需经费。
3.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从劳模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市级困难劳模帮扶面按市级劳模总数的20%进行统筹。市级困难劳模帮扶标准由年人均1800元提高到年人均3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1.在职市级劳模原则上每3年轮流疗休养一次。在本省内疗休养每期为5天(本市辖区内疗休养每期为4天),每人每天疗休养费用标准为500元。
2.市属单位的劳模疗休养由市总工会劳模办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的市级劳模疗休养由县(市)区总工会组织,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未能享受体检保障机制的省(部)级劳模(不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省级劳模)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
七、省(部)级以上劳模退休荣誉津贴、困难帮扶、劳模疗休养及全国劳模体检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文件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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