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南
事项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总承包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印鉴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6、如果申报在建项目,请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机关: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筑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决定机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事项程序:
1、登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https://jzg.szsi.gov.cn/jzgsout/,点击“一、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3、施工承包单位携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救济权利: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表格下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网上受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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