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主要职责范本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供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乡镇社会救济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管理和审验,审核报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和不合格福利企业的注销;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九)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一)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承办乡村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设置市区内管街、路、门、楼、户等标志牌,指导乡镇设置管理街、路、门、楼、户牌等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市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事宜。
(十三)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晚婚晚育、优先优育和文明婚俗,进行婚前教育;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婚姻档案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省、潍坊市和我市划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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