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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细腻的金毛

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事项名称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在本市办理养老申领手续后申请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地点

养老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

3、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

4、申领人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申领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养老人员,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申领人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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