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潍坊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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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2017年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审核时间、鉴定时间
三、考核方式
(一)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智能化方式;
(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五、报名方式
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报名点(各报名点见附件3),潍坊地区户藉以外的考生凭在潍坊的工作单位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或人社部门批复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合格证明(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级别、培训时间)办理报名。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5)
八、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有关鉴定规定。待国家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后,所有鉴定工作流程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清单外的职业一律不得组织鉴定;
(二)各鉴定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同时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国家取消工种,文件公布前已参加鉴定考试的单科合格考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通过的不再安排考试,鉴定机构务必通知到补考人员,补考时间安排在4月统一鉴定日,补考计划、补考名单分别签章上报。
(三)各鉴定机构在组织报名时不得超出市人社局批复的鉴定工种范围。严禁跨行业、跨地区、超范围组织鉴定活动。对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的有关单位,不予受理鉴定申报。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鉴定准备工作,详细制定鉴定实施方案,做好考场布置、鉴定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监考员、考评员安排等工作。严肃考场纪律,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
联系电话:0536—8253076
电子邮箱:jdyk8250136@126.com
2017年3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2)初中毕业,连续从事本工种5年以上,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3)高中、职专、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4)高职、大专毕业,从事本工种1年以上,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5)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在高等职业院校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鲁劳社[2004]41号)文件要求,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鉴定的(经批准设立高级工鉴定基地相关专业的除外)考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初中毕业,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3)高中、职专、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工种7年以上,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4)高职、大专毕业连续从事本工种3年以上,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5)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可以直接申请高级工鉴定。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计费单位: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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