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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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3.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l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数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这是监护人的首要任务。监护人在Et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状况,防止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自身或者外力的伤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往往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所以,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仅应当保护、照顾被监护人,还应当管理、教育未成年的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对他人、对社会造成损害,并让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一切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们只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讼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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