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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痴情的小海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我爱学习网成人高考栏目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法人具备条件”,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法人具备条件

法人具备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具备条件法人的特征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人设立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法人设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财产和经费必须与其性质、规模等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商业银行法》第l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限额。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法人特定化的标志。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性质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这些机构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保证。此外,法人要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法人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场所可以有多个,但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场所,对于法人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进行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独立民事主体,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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