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学习网 52xx.cn我爱学习网菜单按钮
  •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阅读 >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快乐的小蘑菇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我爱学习网为您整理了“2018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模考试题(9)”,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我爱学习网。

2018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模考试题(9)

黄某于2004年购置了一套底层三室一厅的商品住宅,2005年改作餐馆,并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了产权证变更手续。2007年黄某为转让该房地产,要求评估其现时市场价值。因当地无类似餐馆的可比实例,故估价人员首先采用了收益法估价(估价依据正确),估值40万元。然后,再将该估价对象视为住宅采用了市场法估价,估值50万元。由此确定最终估价结论为(40+50)÷2=45(万元)。请问:这样确定估价结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这样确定估价结论不正确。因为

1.将估价对象视为住宅进行估价违背了“合法原则”。因为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合法用途不再是住宅而是商业用途。若仅按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考虑,对估价对象似应按住宅用途估价(因为50万元大于40万元),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用的前提条件是一定要遵循合法原则,估价对象合法用途是商业,因此应以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为其合法价格。

2.将估价对象按两种不同用途进行估价,并对结果进行算术平均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估价对象在特定估价目的下只能有一种法定用途

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葶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m2,售价3000元/m2,销售税费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m2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入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 1368.55万元。

问题:

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应该怎样分配?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的分配方案均不合理。

2.甲应分得1395万元,乙应分得1367.1万元。

3.因为,如果乙拿走的房屋用于销售,共可回收价款2790万元,双方可各分得1395万元;由于送礼是乙的个人行为,不应让甲的收入受到影响,甲仍应获得1395万元,乙尚可获得1367.1万元。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频道推荐:

相关推荐: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考点:居住房地产估价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考试了吗?本文“2018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精品习

2018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强化题(十)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2017房地产估价师《经营与管理》临考试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