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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法制宣传日手抄报资料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腼腆的乐曲

对于我国的法律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青少年法律常识

1、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哪些出版物是未成年人不能观看、收听?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出版物的消极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出版物不能观看、收听: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的;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淫秽的。

3、学生上当受骗的原因是什么?

(1)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2)贪小便宜,急功近利。(3)有求于人,轻率行事。每个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之事,能否如愿要看是何事,对象是谁。

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国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3、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4、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5、全日制学校,初寒假、署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6、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7、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8、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9、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1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1、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2、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9、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10、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1、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3、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4、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5、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2.4法制宣传日抄报资料教育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8、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1、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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