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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高大的仙人掌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抵销

(一)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二)不得抵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点睛:不得抵销的情形(3)举例:甲破产企业欠债权人丙50万元,乙欠破产企业甲50万元,则乙是甲的债务人,丙是甲的债权人。若乙和丙协商一致,丙将享有的对甲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则乙既是甲的债务人,也是其债权人,乙主张抵消的后果将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若乙和丙无债权让与使得乙主张抵消权,则乙欠破产企业甲50万元要足额向管理人清偿,而甲破产企业欠债权人丙50万元,丙只能申报债权,接受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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