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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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5.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6.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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