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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潇洒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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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会议

债权会议

一、债权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5.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6.债权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会议

二、债权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会议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会议的职权

1.债权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会议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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