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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简单的发带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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