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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粗犷的铃铛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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