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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知性的小懒猪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股东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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