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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无心的马里奥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跟着我爱学习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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