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学习网 52xx.cn我爱学习网菜单按钮
  •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阅读 > 注册会计师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大胆的哈密瓜,数据线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会议”,跟着我爱学习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

3.第一次债权会议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临时债权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会议主席提议时。

5.债权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人民法院裁定

(1) 债权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会议表决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

7.债权会议决议方式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其他决议: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8.债权会议决议的效力

(1)债权会议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认为债权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频道推荐:


相关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鹰潭2017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模拟题及答案二

西藏2018年注会成绩什么时候查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