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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疑难点:合同的解除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风趣的宝马

我爱学习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疑难点:合同解除”,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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