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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保证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威武的毛衣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保证”,跟着我爱学习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保证

1.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二】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2年单选题)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 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债务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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