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学习网 52xx.cn我爱学习网菜单按钮
  •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阅读 > 注册会计师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眯眯眼的硬币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由我爱学习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期间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频道推荐:


相关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体会分享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