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师审计知识点: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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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资产评估、代理记帐、税务代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会计政策、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
2、投资咨询是针对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评价,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的咨询活动。注册会计师办理的注意投资咨询业务有:代办企业设立注册登记手续;协助企业拟定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进行投资环境评价;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的经济分析等。
3、管理咨询是会计咨询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委托,在接受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诊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其实施,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咨询服务活动。为保持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将把同一委托人的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常见的管理咨询业务有:
(1)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经营成果分析、生产情况分析、成本分析等。
(2)财务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及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3)管理决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的内容包括经营决策咨询、营销决策咨询、生产决策咨询、存货决策咨询、设备购买决策咨询等。
(4)会计审计顾问。
(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是具体设计会计制度前拟定的总体规划,它要解决的是会计制度的根本问题。
(2)会计核算形式设计。会计核算形式设计是会计凭证、账簿总体结构的设计。
(5)内部控制设计等。
5、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的预测、调查、综合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审批机关批准投资项目、银行决定发放投资贷款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的步骤一般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
(2)可行性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包括市场调查和预测、财务分析等方面,财务分析是从企业角度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效果,主要由总投资概算、项目资金筹措估算、生产成本估算和投资的财务效益分析四个方面组成。
1、代理记账机构机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专门代理记账机构,如一些地区试点的代理记账站、记账专业户、代理记账公司等;另一类是兼办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等。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3)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正和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琵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对注册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其权利和义务是:
(1)税务代理人有权按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7)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9)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两次以上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地方税务代理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6)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10)其他业务。
5、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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